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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毒保释是法官的事,让乱港法官滚蛋是我们的事!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帅粉“天中捕快”发的微博:“今天下午,被拘捕数小时的“香港众志”负责人、大港毒林彦朗,以猪肉100斤的价格被保释了。附:香港近期猪肉价格。”

 

很好玩吧?一万港元,轻松保释。相当于少吃100斤猪肉,精神抖擞地出来了。

 

还有比这更便宜的保释呢。2019年8月1日晚,香港警方拘捕7男1女,其中包括港毒组织“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其涉嫌藏有攻击性武器、无牌藏有爆炸品及无牌售卖第一部毒药。陈浩天被扣留约43小时后获释,保释金 1000港元,仅仅是10斤猪肉,真的实惠又轻松。

 

香港的保释真的很轻松。

 

此前,著名的乱港分子黄之锋、周庭被抓后,当日即轻松保释。

 

再之前,7月14日晚,港毒分子、“香港众志”常务委员廖伟濂、朱恩浩,拘捕后时隔不久即已被保释,咬断港警手指的杜启华同样获准保释,大摇大摆地走出了法庭。

 

7月21日晚,发生在香港西环一带的非法集会中,有极端示威者包围中联办并投掷油漆弹、鸡蛋侮辱国徽。香港警方于7月26日拘捕一名28岁香港男子,涉嫌 “刑事毁坏”、“非法集会”及“侮辱国徽”。然而香港法官却照例判该男子获准保释。

 

7月28日上环暴乱中,逾40人被控暴动等罪名,东区裁判法院7月31日进行第一次提讯,44人被控至少一项暴动罪,但当日所有被告获准保释,仅需遵守宵禁令、其间不得离港。

 

8月初警方突击搜查天水围天瑞邨一单位,搜出30个疑似烟雾弹及22个制作中的烟雾弹。23岁废青卢俊希被控管有炸药罪,“暴动罪”及“管有炸药罪”都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卢俊希居然也获得保释,传媒报道,当事人及家人“喜出望外”。

 

港毒被香港法官保释的例子太多,不一而足。


再对比一个,8月18日,一名来自中国内地的男子,因在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大门喷涂“中国必胜”,被指控一项刑事毁坏罪,于8月20日在香港东区法院被判监禁4周。

 

这些法官对港毒恩爱有加,能保则保,应保尽保,具备条件的要保,不具备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保,好人性的法官啊。可惜是法官的心太偏,他们遵循的原则是对好人坏一点,对坏人好一点。

 

但须知的是对废青、港毒保释,并不意味着从此不追究,保释和无罪释放是两个概念。这一点,我们还是要有点信心,真正的爱港人士,即使认清香港法治的真相,也要热爱法治。保释和我国大陆刑法制度中的取保候审相似,但不相同。

 

保释是起源于港毒的爹(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被逮捕或被羁押的人予以释放的制度。它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根据西方假仁假义的刑事原则,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应当尽量保证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公民的自由。

 

我国与之对应的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般认为,在西方的刑事制度中,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申请保释,大多并不因为罪行严重而被拒绝保释。拒绝保释的范围很狭窄。

 

而在我国,取保候审的范围则相对比较狭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西方国家,保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司法部门首先必须优先考虑,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拒绝。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无须自己提出申请,而由具有保释决定权的官员依职权批准。

 

在我国,取保候审不是司法机关优先考虑的措施,它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条件的司法机关才能够同意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这两种司法的导向大不同。

 

因此可见,在保释制度下,犯罪嫌疑人释放是“惯例”,拒绝释放是少有情形;在取保候审制度下,则反之,犯罪嫌疑人羁押是“惯例”,释放是少有情形。

 

粗暴地评说,保释是在为放纵犯罪而服务的,取保候审是为打击犯罪而服务的。

 

但再怎么说,保释也不是无罪释放,后期还是要对保释人进行审理定案的。所以,黄之锋港毒之流尽管已经保释了,但还不能因此断定就是无罪。

 

当然,最终有罪还是无罪,取决于香港的法官。

 

在此,希望香港的法官们温习温习香港的基本法,读一读基本法的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法官理解和执行了基本法精神,对港毒怎么处理,应该是件很明白的事了。

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说明,香港的法律并非“祖宗之法不可变”,香港的立法机关可以对原先法律作出修改的。

 

《逃犯条例》在实施中,发现漏洞,发现问题,为什么不可与时俱进进行修改?难道为了保持香港“逃犯天堂”的优越地位“祸港四人帮”的陈方安生、李柱铭,从“修例”的倡议者到“反修例”的头目,受了什么刺激?,就不能修改《逃犯条例》了?

 

媒体曾揭露,香港有法官参与“反修例联署”;而路透社亦发表“独家访问”,声称采访了三名法官,他们均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这些情况反映了政治势力严重介入香港的法官层面,左右了香港的司法。

当获得保释的反修例的乱港分子被这些法官审理时,是不是会产生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惺惺相惜的审判效果?这一点很令人担忧。

 

无利不起早。说到底,反修改《逃犯条例》的十有八九是逃犯(包括准逃犯)及其家属,以及从逃犯身上获取巨额利益的家伙们,除此,就是傻不拉几的废青了。香港的法官们,你们认为呢?

 

人民日报锐评说得好:止暴制乱,当务之急;大是大非面前,退无可退。反暴力、护法治、保安宁,没有中间地带,容不得犹豫、徘徊和摇摆。执法就是正义,护法就是公义。真爱香港,所有掌握公权力的机构、所有真心爱护香港的市民都应当快速、果断地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向一切损害香港繁荣稳定、挑战“一国两制”的行为坚决说不。

 

一切有良知的人应该行动起来,而不是熬什么心灵鸡汤,谈神马“心路历程”。我们要用好法律的武器,让香港的法官依法审案,坚决将乱港分子绳之以法,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法官审判是他的权利之所在,特区政府无法干涉,此毋庸置疑。但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有任免法官的权力,这一点切不可忘记,更“容不得犹豫、徘徊和摇摆”。

 

基本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的权力,行政长官当以果敢亮剑,对那些不尊重基本法、枉法裁判的法官,旗帜鲜明予以免职,不留情面。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理应有这份担当。

 

港毒保释不意味着无罪释放,香港的上上下下当众志成城,形成合力,让法治香港名不虚传,把那些阻碍香港法治的司法小丑们清除出司法队伍,这必须成为港人治港毫不动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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